《林智群专栏》什幺是越界建筑?
发布:2020-06-10 热度:956℃

原文发表于林智群脸书,芋传媒经授权转载。
新闻:「基隆地院做出一件「占用他人土地不用拆屋还地」罕见判决!住在新北市万里的林姓妇人,被地主指控占用土地,提告拆屋还地,法官勘验发现该屋确实占用地主 0.045 坪土地,面积约一张 B4 纸大小,但地上物是支撑房子的樑柱,拆了就变成危屋,判林妇不用拆屋还地,但须按月支付 3 元补偿金给地主。」
想法:
- 越界建筑(房子盖在别人土地上)其实是蛮有趣的案件,有原则有例外。大原则:越界就是侵害地主所有权,地主可以请求拆除,超线多少,就拆多少,房子一半在人家土地上,就是拆一半,管你去死!这个是「所有权绝对原则」下的处理方式。可是有些情况并非屋主故意为之,也没重大过失,是不小心的,可能是鉴界出了问题,变成房子有一点点越界,(一点点喔!越界一半说你不小心?谁信?)那如果坚持拆掉越界部分,即使仅是一面墙的宽度,也可能导致房子没办法使用,(少一面墙的房子,不要说不能遮风避雨,结构都可能产生问题)甚至有的地主有恶意,在屋主盖房子时明明知道你越界了,却故意不说,等房子盖好了再来靠腰,想敲一笔。
那这样情况,地主要不要放屋主一马?让屋主买下越界部分土地?或支付偿金给地主?
特别是当屋主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,而拆掉越界部分,会导致房子结构出现问题,法律就赋与法院一定权力,可以逕行判定不用拆除,只要付偿金给地主,或由屋主以一定价钱把越界土地买下来。
不过要强调的是,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还是要尊重,一旦越界,原则上是会拆除的!至于后面讲的例外规定(不用拆),要件其实蛮严格的,证明上也没那幺容易,所以盖房子前还是要小心不能越界比较好!
PS:这里说的房子,都是房屋本体,如果是围墙、狗屋或增建部分,是一定要拆的,因为没有影响到房屋本体使用。
相关法条:
民法第 796 条 :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地界者,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,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。但土地所有人对于邻地因此所受之损害,应支付偿金。前项情形,邻地所有人得请求土地所有人,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,其价额由当事人协议定之;不能协议者,得请求法院以判决定之。
民法第 796 条之 1: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地界,邻地所有人请求移去或变更时,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利益,免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变更。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,不适用之。前条第一项但书及第二项规定,于前项情形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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